用人单位以行业规定为由暂扣证件、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是否需要赔偿其未就业的损失?

【案情简介】


蔡某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A公司,担任某科技创业社区幕墙工程的项目经理,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2014年2月15日、5月29日,蔡某分别将其档案、就业证、一级建造师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高工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执业资格证交给A公司人力资源部,并获得两张收条。蔡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还报考了安全B证,并按公司要求在2015年5月7日提交给A公司领导。


2015年1月20日,A公司根据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将蔡某的一级建造师证暂押在甲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5年3月28日,蔡某“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向A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01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此后,A公司未归还蔡某提交的证件,未办理证件转出手续,未办理社保及公积金转移手续,也没有出具离职证明。蔡某后续一直未就业。


2015年5月21日,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再就业的损失。获得支持,A公司遂提起诉讼。


2015年11月30日,一审过程中A公司当庭归还蔡某的工证(任职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证书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A公司赔偿蔡某的损失,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偿其未就业的损失。


A公司主张:蔡某作为项目经理,A公司按照规定将其一级建造师执业证和注册证到甲市建工局备案并交甲市装饰管理办公室保管。蔡某突然提出辞职,按照行业惯例,蔡某负责的在建项目没有完成,证件要存放在行业协会,是A公司经协调到2015年11月30日一审诉讼时才拿到证件,并非A公司的原因导致的扣押证件,而且A公司己办理好社保关系转移单并放在档案中,档案在甲市人才市场。A公司在2015年4月底与蔡某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停止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相关手续。2015年5月21日,蔡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审批正在进行。而且蔡某离职后已至其他单位就职,在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至庭审前,蔡某曾代表其他建设工程公司参加行业专家论证会,证明蔡某当时已经在该公司任职。因此,A公司无需赔偿蔡某无法再就业的损失。


蔡某主张:2015年3月28日自己向A公司提出辞职,到4月28日经过领导批准办理完成交接手续,系提前30天提出辞职的,不是突然离职。A公司一直不出具解聘证明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并扣押各种证书和印章,造成自己无法入职新单位。去其他单位应聘,也因为所有应聘单位均要求其提供岗位相关证书,包括一级建造师证书、离职证明、社保转移手续等,而无法入职。另外,根据代表参会企业出具的证明,自己与该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工作关系。经査安全B证仍在A公司未注销。A公司称行业协会保管这些证书,但行业协会只是保存其中一本证书,其他都由A公司掌握。因此,自己无法再就业的情形是A公司扣押证书等文件所直接导致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A公司申请,依法调取了2015年5月份以后蔡某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蔡某在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在甲市未发生个人所得税完税记录。蔡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A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蔡某办理离职手续,即出具离职证明、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等。然而,A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蔡某办理离职手续。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通常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转移等手续,因A公司拖延办理,蔡某无法向新单位出具,可能影响蔡某再次就业;另一方面,由于蔡某取得的建筑行业相关证书是其再次就业的必要条件,双方劳动关系于4月28日解除,A公司于11月30日才归还相关证件,目前证件转出手续仍未办理,远超过合理期限,蔡某在证件未归还和证件手续未转出时无法向新用人单位出示,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其职业能力的判断,必然影响其再次就业。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未及时为蔡某办理离职手续,已经影响蔡某再次就业的权益,应给予蔡某赔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蓝海提示】


员工来来往往非常正常,有自己离职的,也有单位辞退的,但无论是哪种情况,HR都要注意,员工离职时,这7件事情必须办好!


 01一次性结清工资

有的劳动者是在月中或者月尾离职,或者有些单位有把工资压一个月发的规定,也就是说存在付出劳动还没到得到相关报酬的情况。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定规定》中第9条,员工在办理离职时,用人单位必须一次性结清工资。 


02支付赔偿金

当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辞退时,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劳动者工龄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辞退补偿金,也是在办理离职时一次性结清。 


03支付补助款

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且治疗期满后经调岗或培训后依然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辞退。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支付劳动者对应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费以及失业补助费。


04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

当员工处于企业核心管理层或者处于核心研发岗位,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单位机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最长不超过2年。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应遵守规定不到相关企业就职,用人单位也应该从员工办理离职开始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赔偿金。逾期不支付可视为协议自动失效。


05办理关系转移

员工的社保关系、个人档案、住房公积金等都需要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转移,移交到员工的新单位或者专门的管理机构。


06退换收缴物品

员工在岗期间,因为违反单位纪律或者其他原因被收缴了的物品,比如违规使用电磁炉、电饭锅被当作违规电器收缴了的,在员工办理离职时,应该全部返还。


07出具解约说明

现在的用人单位在接收新员工时,为防止一个员工在多处挂职或者为了防止员工与上一家单位的劳动纠纷,一般都会要求员工出示与上一家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而这份证明文件是由原单位在办理离职时出具的,关系到员工能否顺利入职新单位。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