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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发布日期:2024-10-24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163

市人社局近日发布通知,经市政府批准,调整我市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159元、二级伤残149元、三级伤残139元、四级伤残129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在退休工伤人员补贴方面,通知明确,2023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


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最低发放标准191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最低发放标准1432元。


内容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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