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为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不断提升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顺利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宁夏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在见习单位认定方面要求,见习单位应该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企业在职职工10人以上,遵纪守法、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用工规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近3年内没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等不良行为,没有涉及金融、合同、司法等纠纷案件;具备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条件,能为见习青年提供必备的工作生活条件;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各类见习青年的就业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业务内容,且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利于其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在见习管理中要求,见习单位应该为见习青年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对见习青年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见习青年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见习青年考勤与考核,每月按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考勤表;见习青年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提前离岗,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报告;见习期满后,根据见习青年实际表现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出具见习鉴定。
在见习期间,见习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解除见习协议: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工作的;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不服从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见习青年不愿意继续从事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见习青年注册公司且冒领见习生活补贴的,并退回其冒领的补贴资金;见习青年受到刑事处罚的。
自2019年至今,宁夏回族自治区共组织9530名青年参加见习活动。
内容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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