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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工会发年货不能超过400元
发布日期:2015-12-21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308

  近来,经常有党员干部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那么,反腐高压态势下,如何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才算不违纪?

  年关将至,广大职工对切身福利非常关心。下面,可以看看上海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工会可向会员发这些福利

  基层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奖励、补助、慰问项目,包括优秀学员(自学)奖励;

  文艺会演、体育比赛奖励;

  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

  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

  会员本人生日慰问,人均不超过250元。

  元旦、春节就可以领福利了!

  2014年7月,全总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根据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

  2014年12月,根据全总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掐指一算,再过15天就是元旦了,再过52天就是春节了,嘿嘿,节日福利值得期待啊!不过还是要再重申一遍: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注意,工会经费不能这样花!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津贴、补贴、福利,不能这样发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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