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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港澳台居民社保适用范围将与内地一致
发布日期:2018-10-31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2525

10月25日,人社部发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聘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且适用险种的范围与内地居民保持一致。


《办法》拟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正规就业及灵活就业的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  


《办法》拟规定,港澳台居民适用险种的范围与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办法与内地(大陆)居民保持一致,且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


在社保待遇享受方面,《办法》也拟作出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具体来看,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聘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业时已经达到内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而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双重参保的问题,《办法》提出,为保护港澳台居民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和诉求,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内容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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