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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就不能享受年终奖了吗?
发布日期:2016-12-12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2081

岁末年终,求职市场遇冷。那些有跳槽倾向的人也会为了年终奖等到年后再去寻找新单位。如此看来,年终奖成了一道“跨不过去的坎儿”。但有些人为了获得更长远的发展机会,选择了在年前辞职。那么问题来了,在发年终奖前离职的员工真的不能获得年终奖吗?关于这一点,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给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完全是一种“歧视待遇”,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公平也不合法,对于“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员工的相应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是否发放、何时发放以及如何发放,完全是公司的权利,应由公司说了算。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也是合同,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在合同中,或在《员工手册》中有对年终奖的约定,应根据约定来处理。

第一种处理方式比起第二、三种处理方式更具合理性,可以更好地平衡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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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明确年终奖金的性质问题。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从该规定不难看出,奖金属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

虽然事实上奖金的发放存在多种形式,如月度奖、季度奖或年终奖等,但奖金发放形式的不同并不能改变这些奖金属于工资这一根本属性。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

有些公司为了省下年终奖,还会签订类似于“不管因何种原因于年底前离开公司的业务人员将不享受年终奖”的规定。其实,这一点,不能成为企业拒付年终奖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各自的主要义务。

提前离职不支付年终奖的规定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相冲突,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合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精神相悖,属无效条款。

因此,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如果双方对此有约定,应考察该约定是否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如是,则应认定约定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支付年终奖

*文章来源:X职场   作者:不滅哋情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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